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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宝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009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娄村顺贤路23号。法定代表人蔡建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铭保,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市海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八字村罗青浜。法定代表人顾静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海宝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宝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29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