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文兵与被执行人李中刚、张清孝、南部县金宏铝塑门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兵,李中刚,张清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兵,女,生于1968年5月30日,汉族,成都市人,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李中刚,男,生于1974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清孝,男,生于1957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南部县金宏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南部县。负责人:张清孝。本院在执行罗文兵与李中刚、张清孝、南部县金宏铝塑门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文兵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中刚、张清孝、南部县金宏铝塑门窗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罗文兵、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