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严连,方艺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卓严连,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马练瑶族乡石垌村同路屯**号。身份证号码:4525241981********。被执行人方艺媚,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福明,居民。申请执行人卓严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方艺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8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93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方艺媚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艺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卓严连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寒梅审 判 员 陈其日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