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继昌、王恩芳与闫平和、王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昌,王恩芳,闫平和,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昌,安丘市工商局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恩芳,居民,安丘市古槐小区工商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闫平和。被执行人:王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昌、王恩芳与被执行人闫平和、王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闫平和、王丽华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闫平和、王丽华名下位于安丘市工农路古槐小区29号楼东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登记证号为:0094125、0094125-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平和、王丽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工农路古槐小区29号楼东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登记证号为:0094125、0094125-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