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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继昌、王恩芳与闫平和、王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昌,王恩芳,闫平和,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昌,安丘市工商局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恩芳,居民,安丘市古槐小区工商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闫平和。被执行人:王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昌、王恩芳与被执行人闫平和、王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闫平和、王丽华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闫平和、王丽华名下位于安丘市工农路古槐小区29号楼东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登记证号为:0094125、0094125-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平和、王丽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工农路古槐小区29号楼东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登记证号为:0094125、0094125-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