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日新与被执行人陈建英、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日新,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建英,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红梅,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刘日新与被执行人陈建英、胡红梅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建英、胡红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胡红梅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66161元,现被执行人陈建英、胡红梅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执行结案。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