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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山、孙占元与被告林建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山,孙占元,林建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133号原告孙文山,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勇美(孙文山之妻),女,无职业。原告孙占元,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秀芹(孙占元之妻),女,无职业。被告林建国,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山、孙占元与被告林建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文山、孙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文山、孙占元负担512.50元;退还原告512.5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陆忠毅人民陪审员  张忠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