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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满琼芬与北海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琼芬,北海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满琼芬。被执行人北海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张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满琼芬申请执行北海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银民初字���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梁福希审判员 庞   林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亚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