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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兮凰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兮凰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兮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兮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7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7月13日委托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1753元(含本案执行费330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