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闫某某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29岁,残疾人(聋哑人)住洮南市大通乡湖仓村诉讼辅助人刘凤英(朱某某母亲),女,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闫某某,女,33岁,住同上。朱某某与闫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闫某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闫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某某目前下落不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李 晖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