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5年12月、2003年6月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200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自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舒敏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木春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附近新运红招待所门口以200元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和朱某某等人在新红运招待所388房内吸食毒品之后被民警抓获。当晚23时许,罗某某打电话给任某某要求再购买200元毒品,任某某约其在株洲市芦淞区高家坳的触电情缘网吧门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任某某手中查获1克甲基苯丙胺和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上述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物证检验报告》、有关证人罗某某、朱某某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的照片、查获的被告人任某某的毒品称量照片、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3)芦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对案笔录及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告人任某某辨认出购买毒品的证人罗某某、证人罗某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任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的证人朱某某、证人朱某某辨认出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的证人罗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任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自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 敏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