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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全体业主与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4执异18号案外人: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全体业主。代表人:王书建、田永昌、邱飞、祁家宜、周大礼,均系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业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咀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曾宗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号武警总队招待所***号。法定代表人:彭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彭力,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涪陵九建)与被执行人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豪地产)、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豪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全体业主于2016年8月31日对本院拍卖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全体业主称,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第三层系怡豪地产就扩建工程侵占了全体业主的网球场及绿地修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而和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协商补偿给全体业主免费使用20年。因此,请求法院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对第三层不予拍卖。如果不能分出,需整体拍卖,应保证业主不低于600万元的收益。本院查明:涪陵九建与怡豪地产、怡豪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渝仲字第1004号裁决。裁决结果为:1.怡豪地产、怡豪酒店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涪陵九建工程款2007.87181万元,并承担以2007.8718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涪陵九建在怡豪地产、怡豪酒店差欠的工程款2007.87181万元及资金占用范围内,享有就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怡豪地产、怡豪酒店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涪陵九建律师服务费10万元。在该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涪陵九建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涪陵九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仲执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怡豪酒店位于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的酉阳县怡豪国际大酒店,查封金额22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后本院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仲执字第00017-2号执行裁定,裁定整体拍卖怡豪地产、怡豪酒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的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在拍卖过程中,怡豪业主委会以怡豪地产(甲方)与怡豪业主委员会、怡豪国际住宅公寓业主(乙方)曾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内容包含有“甲方把酒店扩建工程的第三层免费给乙方全体使用20年”的补偿协议,法院在执行涪陵九建与怡豪地产、怡豪酒店一案过程中对扩建工程进行拍卖会损害怡豪国际公寓业主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1004号裁决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裁决确定涪陵九建在怡豪地产、怡豪酒店差欠的工程款2007.87181万元及资金占用范围内,享有就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对涪陵九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怡豪国际住宅公寓业主主张按照其与怡豪地产签订的补偿协议的约定,对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的第三层享有免费使用20年的权利,其基于合同约定对怡豪国际大酒店扩建工程的第三层享有的权利客观存在,怡豪国际住宅公寓业主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上,怡豪国际住宅公寓业主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全体业主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万华瑜代理审判员  王东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