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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信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鹏、张少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投资公司),地址:商南县城东岗街北,组织机构代码07451250-0。被执行人和鹏,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住商南县茶艺街,商南县湘河镇林业检查站职工。申请执行人国信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鹏、张少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和鹏从2015年11月5日起每月向、王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0元直至100000元借款返还清结为止;二、由被告和鹏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0元,被告和鹏承担1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和鹏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国信投资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鹏从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国信投资公司借款5000元,共计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国信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和鹏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和鹏已按期将执行款210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国信投资公司领取并向本院提出案件执行终结书面说明。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夏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