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01067号原告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水亭畲族乡畲乡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柏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遵超,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北路173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琳玲,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遵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开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棉布买卖关系,截至2014年7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万余元。为此,双方于2014年7月13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自2014年8月每月归还货款18000元至2015年年底前还清,但被告仅于2014年11月17日支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被告基本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主体资格;2、还款协议原件一份、客户明细帐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开始,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联系,向原告购买棉布。2014年7月13日,双方经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万元(按原告出具的客户明细帐为284270.92元),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该款自2014年8月起每月归还18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只归还1万元,余款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未及时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云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万元。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李兵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人民陪审员 梅钱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