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特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会市百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会市百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179号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永裕食品有限公司内1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严伟荣。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四会市百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南江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关顺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慧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力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6号第17层。法定代表人:马丽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广粮公司)与被申请人四会市百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森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广粮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佛山广粮公司述称:佛山广粮公司与百森公司、广东广粮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有关证据是伪造的,致使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事由如下:一、仲裁过程中,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一)仲裁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1.仲裁庭不准许佛山广粮公司代理人李曦出庭参与仲裁活动,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2016年1月2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佛山广粮公司委托李曦参与仲裁活动,但仲裁庭以李曦“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记录,不能作为其代理人”为由,不准其参与仲裁活动,也不准其旁听。根据佛山仲裁委2016年1月7日发出的《开庭通知书》中注意事项第2条“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当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其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之规定,佛山仲裁委员会是允许一般公民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李曦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参与仲裁活动并无不当。仲裁庭不准李曦代理佛山广粮公司出庭参与仲裁活动,其做法违反了《开庭通知书》注意事项第2条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2.即使佛山广粮公司的代理人李曦代理资格不适格,仲裁庭未经释明,当日即按佛山广粮公司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之规定,佛山广粮公司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仲裁活动。相反,佛山广粮公司已经严格根据《开庭通知书》的规定委托了代理人。代理人李曦亦按《开庭通知书》注意事项第2条规定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准时到达,但被拒之庭外,未能参与仲裁活动。根据司法和仲裁的一般工作实践,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裁决,即使李曦2016年1月25日作为佛山广粮公司代理人出庭代理资格不适格,就此情况,仲裁庭依法应当进行释明,并限佛山广粮公司按要求重新委托代理人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按时到庭参与仲裁活动。然而��仲裁庭未经释明,当日即按佛山广粮公司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3.仲裁庭未依法向佛山广粮公司送达仲裁文书和案件材料,仍按佛山广粮公司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和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中,《委外加工合同》实际上是在百森公司与佛山广粮公司之间签订和履行的,只有佛山广粮公司参加仲裁活动才能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然而,如前,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不准许佛山广粮公司代理人李曦出庭参与仲裁活动,且未经释明,当日即按佛山广粮公司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由此造成仲裁庭对佛山广粮公司的经营状况、送达地址、仲裁材料是否送达等有关情况未能核实。由于佛山广粮公司自2014年12月起实际上已关停,无人在原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永裕食品有限公司内1号、4号楼)留守工��,第一次开庭(2016年1月25日)前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地址确认书、选定仲裁员的函、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有关仲裁文书和案件材料经由新租户转交佛山广粮公司才得以收到,但收到时为时已晚,影响了佛山广粮公司仲裁权利的行使;第二次开庭(2016年3月7日)前后的仲裁文书和案件材料佛山广粮公司均未能收到。经佛山广粮公司后期核实发现,第二次开庭前后,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2月1日(EMS单号1058175046017)、2016年2月23日(EMS单号1058279901917)向佛山广粮公司寄出补充证据材料、开庭通知及送达回证,而快递件均由朱远普签收。佛山仲裁委员会2016年4月18日用顺丰快递向佛山广粮公司寄出《仲裁裁决书》的快递件注明系“门卫代签”。按佛山广粮公司所述,在签收���递件时,前述签收人既非佛山广粮公司的员工,也不是《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第108条所规定的“佛山广粮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据此,仲裁庭未依法向佛山广粮公司送达仲裁文书和案件材料,仍按佛山广粮公司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不但剥夺了佛山广粮公司的仲裁活动参与权、组庭权、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等合法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也显失公正。(二)仲裁庭的组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如前,佛山仲裁委员会未依法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给佛山广粮公司,剥夺了佛山广粮公司选择仲裁员、共同组建仲裁庭的合法权利,故仲裁庭的组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次,且不管百森公司与广东广粮公司之间的《委外加工合同》是否均有履行,在百森公司主张自己与广东广粮公司和佛山广粮公��分别所签《委外加工合同》均有实际履行、两者均有向其提货和欠付货款的情况下,根据《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仲裁庭应先行查明“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可以区分(即是否构成业务混同)”。如果可以区分,则应要求百森公司基于两份合同分别提出仲裁请求,分成两案、分别组庭进行仲裁处理,在两案中分别查明“两份合同下广东广粮公司和佛山广粮公司各自提取了多少货物、欠付多少货款”,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裁决。如果确实不可区分,仲裁庭才可基于业务混同之认定裁决广东广粮公司和佛山广粮公司对本案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然而,未查明“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可以区分(即是否构成业务混同)”的情况下,根据百森公司所提交的“广东广粮公司与佛山广粮公司系统内部之间的呈批件、出库单”等证据,仲裁庭径行认定广东广粮公司和佛山广粮公司业务混同,并据此作出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清,仲裁庭的组成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百森公司提交的委外加工流程是伪造的。经核实,佛山广粮公司所持委外加工流程与百森公司所提交之委外加工流程明显不同。首先,佛山广粮公司委外加工流程第1页右上角没有人员签名。其次,佛山广粮公司与百森公司两者的委外加工流程的文本内容不相一致。据此,仲裁裁决所根据的百森公司所提交的委外加工流程应系伪造的。综上,仲裁过程中,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根据的有关证据是伪造的,百森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从而致使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等有关���律规定,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568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百森公司辩称:一、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568号《裁决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佛山仲裁委员会根据审核,认定佛山广粮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因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记录等证明文件而不能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与仲裁活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佛山仲裁委员会向佛山广粮公司邮寄的仲裁文书,包括第一、二次开庭资料、仲裁裁决书等均有签收,并且事实上也已经收到,依法视为送达。佛山广粮公司的代理人第一次开庭由于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不能参与开庭,但收到第二次开庭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律师参与仲裁活动,事���上佛山广粮公司是没有派人员出席第二次开庭的。佛山广粮公司收到仲裁文书后不行使诉讼权利,应视为放弃其权利。二、佛山广粮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有关证据是伪造不成立。(一)佛山广粮公司提供的《佛饮委外加工业务流程》是伪造的。1.佛山广粮公司提供的《佛饮委外加工业务流程》第一页是没有页眉上“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后面几页页眉上全部都有“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字样。一份文件页眉应该相同,不可能出现有一页的页眉与其它页不相同的情况,只能证明第一页是伪造的。这是因为真实的《饮料委外加工流程》第一页的页眉上有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成锋的签名,申请人没办法在页眉上做手脚。2.佛山广粮公司提供的《佛饮委外加工业务流程》第3条适用范围第1款写明:本流程适用于佛饮广粮自主品牌饮料委托其他加��厂生产,但本案委托加工的是“王老吉”品牌的产品,该流程与本案无关。(二)百森公司提供的《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委外加工流程》是真实的。三方一直按该流程规定进行订单、生产、销售。佛山广粮公司和广东广粮公司在2015年5月15日与百森公司签订两份《委外加工合同》时,同时交给百森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书,《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委外加工流程》等系列证据,用以证明广东广粮公司拥有“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双方确认的商品外包装上,也标注委托加工方为广东广粮公司,而非佛山广粮公司。该系列证据充分证明真正拥有“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是广东广粮公司,而不是佛山广粮公司。也就是说,真正委托百森公司加工的是拥有“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广东广粮公司。百森公司与佛山广粮公司、广东广粮公司在签订合同后,��直按委外加工流程规定进行订单、生产、销售。第一,《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委外加工流程》上面除有佛山广粮公司的董事长签名外,还有广东广粮公司董事长郭成锋签名批阅,这与文件上规定的委外加工领导小组由广东广粮公司成立,组长由上级董事会领导亲任相吻合。第二,《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委外加工流程》规定流程中各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由广东广粮公司法务部提供《委外加工合同》版本,计划管理部根据近期广粮销售需求计划制定《生产计划》并按合同要求每月向外加工厂下达等。这与三方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上的约定是一致的,也与百森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委托加工生产、提货等证据是相吻合的。综上所述,佛山广粮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广东广粮公司辩称:同���佛山广粮公司的申请意见。百森公司隐瞒证据。百森公司隐瞒了其与广东广粮公司根本没有发生交易,仅与佛山广粮发生交易的相关事实。申请人佛山广粮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5)佛仲字第568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佛山仲裁委作出(2015)佛仲字第568号裁决过程中,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有关证据是伪造的,百森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致使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依法应当予以撤销;2.开庭通知书;3.授权委托书;4.《关于广粮公司与百森公司和佛饮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情况说明》;证据2-4拟共同证明佛山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7日发出的《开庭通知书》中注意事项第2条规定:“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当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其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佛山广粮公司代理人李曦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参与仲裁活动并无不当,即使其代理资格不适格,仲裁庭未经释明,当日即按佛山广粮公司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5.EMS快递单与快递查询记录(5份);6.保安岗位证明;7.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证据5-7拟共同证明佛山广粮公司自2014年12月起已实际上关停,无人在原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永裕食品有限公司内1号、4号楼)留守工作,第一次开庭(2016年1月25日)前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地址确认书、选定仲裁员的函、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有关仲裁文书和案件材料经由新租���转交佛山广粮公司才得以收到,但收到时为时已晚,影响了佛山广粮公司仲裁权利的行使;第二次开庭(2016年3月7日)前后的补充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佛山广粮公司均未能收到。经佛山广粮公司后期核实发现,第二次开庭前后,佛山仲裁委分别于2016年2月1日(EMS单号1058279901917)、2016年2月23日(EMS单号1058279901917)向佛山广粮寄出补充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而快递件均有朱远普签收,佛山仲裁委2016年4月18日用顺丰快递向佛山广粮公司寄出《仲裁裁决书》的快递件注明系“门卫代签”。在签收快递时,前述签收人既非佛山广粮公司的员工,也不是《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第108条所规定的“佛山广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据此,仲裁庭未依法向佛山广粮公司送达仲裁文书和案件材料,仍按其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不但剥夺了佛山广粮公司的仲裁活动参与权、组庭权、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等合法权利,而且在佛山广粮公司未到庭、不能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径行认定广东广粮公司与佛山广粮公司存在业务混同,裁决广东广粮公司与佛山广粮公司共同偿还百森公司货款及利息,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也显失公正;8.百森公司提交的《饮料委外加工业务流程》;9.佛山广粮公司所持《佛饮委外加工业务流程》;证据8-9拟共同证明百森公司所提交的委外加工流程系伪造的,与佛山广粮公司所持委外加工流程明显不同。首先,佛山广粮公司委外加工流程第1页右上角没有人员签名;其次,佛山广粮公司与百森公司两者的委外加工流程的文本名称及内容不相一致。被申请人百森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于证据3授权委托书,因为代理人不能提供其与单位有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出席庭审活动;对于证据4《关于广粮公司与百森公司与佛饮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情况说明》三性不予确认,这是广东广粮公司在仲裁中的代理人单方出具的文件;对于证据5EMS快递单与快递查询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了佛山仲裁委依法向其寄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且该文书也有签收,佛山广粮公司也收到了文书,是依法送达;对于证据6保安岗位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于证据7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于证据8百森公司提交的《饮料委外加工业务流程》真实性、合法��、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该证据第一页页眉上的签名是广东广粮公司董事长郭成锋的亲笔签名;对于证据9佛山广粮所持《佛饮委外加工业务流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这是伪造的。第1页的页眉没有“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的字样,而其他页上都有。该证据的第三项适用范围上明确写明适用佛山广粮公司的自主品牌,而百森公司接受委托加工的是“王老吉”品牌。文件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广东广粮公司质证认为:对佛山广粮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意见。被申请人百森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提交。被申请人广东广粮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声明书》,拟证明百森公司实际上已经确认百森公司与广东广粮公司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只是形式合同,无需且没有实际履行,但百森公司隐瞒了该份关键证据的相关事实,致��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仲裁结果显失公平。申请人佛山广粮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申请人百森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声明书》是广东广粮公司出具《委托加工合同》时要求百森公司盖章的。该证据是广东广粮公司保存的。广东广粮公司没有获得“王老吉绿豆爽”商标使用权,为了规避广药集团的监管而要求百森公司出具。本院认证如下:百森公司对佛山广粮公司提供的证据1、2、3、5、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佛山广粮公司提供的证据4、6为案外人的说明,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佛山广粮公司提供的证据7、9是复印件,无原件供核对,本院不予采纳。百森公司对广东广粮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0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受理百森公司作为申请人,佛山广粮公司、广东广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15)佛仲字第568号。佛山仲裁委员会向上述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选定仲裁员的函》。2016年4月18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佛仲字第56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佛山广粮公司、广东广粮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百森公司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2672663.4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672663.47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1364元,由佛山广粮公司、广东广粮公司共同承担。《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如本会或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送达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投递至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住所、户籍所在地或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佛山广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举证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就该司提出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56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分析如下:一、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佛山广粮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永裕食品有限公司内1号、4号楼)。依照《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佛山仲裁委员会向佛山广粮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相关仲裁文书和资料,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佛山广粮公司认为佛山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向其送达仲裁文书和案件材料,违法了法定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的人员情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佛山仲裁委员会对佛山广粮公司代理人资格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拒绝佛山广粮公司指派的代理人出席庭审未有不妥。二、关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佛山广粮公司认为百森公司提供的委外加工流程是伪造的,与该司持有的明显不同。经询问,佛山广粮公司持有的文件仅是复印件。该司无法提供原件供核对。本院对佛山广粮公司提供的委外加工流程复印件不予采纳。佛山广粮公司对百森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提供足以推翻的反驳证据,更无法证明百森公司的证据是伪造的。综上所述,佛山广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56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凯原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文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