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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解滔与吴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滔,吴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486-1号原告解滔。担保人刘钢,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板仓中路13号。被告吴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滔与被告吴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滔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勇平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钢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解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勇平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刘钢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