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0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智与被告张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智,张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01民初1641号原告王长智,1985年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山区永丰镇永丰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连科,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智与被告张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长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宵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