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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0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智与被告张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智,张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01民初1641号原告王长智,1985年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山区永丰镇永丰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连科,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智与被告张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长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宵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