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成诉牡丹江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牡丹江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532号原告:王成,男,住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被告:牡丹江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丽江二期。负责人:黄懋胜职务:经理原告王成诉被告牡丹江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