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临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临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李刚,孙桂兰,王卫娟,刘建明,齐丽丽,临沂裕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被执行人:临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六路中段。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桂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卫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齐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沂裕舟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经理。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临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李刚、孙桂兰、王卫娟、刘建明、齐丽丽、临沂裕舟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临执指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第三人许强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该笔债权本金1814354.89元及利息已经拍卖转让给他为由,请求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属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许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弈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