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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东辉,李素花,韩中奎,韩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白沟津保公路南侧北方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艳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铁军,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丽丹,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韩东辉,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李素花,女,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韩中奎,男,汉族,1943年11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韩彩华,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东、李素花、韩中奎、韩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