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家属院。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其他执行案件扣划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部分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