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明欣、李明孝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欣,李明孝,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欣。申请执行人李明孝。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波,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赵明欣、李明孝、赵某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区法执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赵明欣、李明孝、赵某赔偿款107187.14元,承担受理费1157元,承担执行费1525元。本案在执行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08344.14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玉区法执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一 林审判长 詹 一 林审判员 陈展审判员陈展审判员 梁 伟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 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