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8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建平、张新坡与被告刘会忠、张风枝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平,张新坡,刘会忠,张风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77-2号原告:郝建平原告::张新坡被告:刘会忠被告:张风枝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平、张新坡与被告刘会忠、张风枝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平、张新坡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平、张新坡撤回起诉。受理费98元,由原告郝建平、张新坡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