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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8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建平、张新坡与被告刘会忠、张风枝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平,张新坡,刘会忠,张风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77-2号原告:郝建平原告::张新坡被告:刘会忠被告:张风枝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平、张新坡与被告刘会忠、张风枝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平、张新坡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平、张新坡撤回起诉。受理费98元,由原告郝建平、张新坡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