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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宋某甲、宋某乙、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曹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692号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84年1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某某中路33号.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父亲,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宋某甲,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088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楼一单元402号。被告宋某乙,男,63岁,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088号。被告曹某某,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甲诉宋某甲、宋某乙、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