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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陈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陈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5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瑜,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陈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5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