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孔寄儒与班旗、金育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寄儒,班旗,金育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1854号原告孔寄儒。被告班旗。被告金育冰。原告孔寄儒与被告班旗、金育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寄儒起诉称,2015年4月6日,被告班旗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按照月利1分计算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3月10日,被告班旗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于2016年3月25日还款。其中2万元到期后被告班旗未能还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没有还款。因被告班旗与金育冰是夫妻关系,他们是否离婚我不知道,但是班旗是在与金育冰婚姻存续期间向我借款,所以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5年4月6日开始按照月利1分计算利息,另外2万元从约定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班旗答辩称,原告所说借款经过属实,即2016年3月10日,我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2016年3月25日还款;2015年4月6日,我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承诺按照月利1分计算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我向原告借款12万元没能偿还本利,原因是我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我和金育冰是在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23日离婚,上述借款是我与金育冰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我个人做生意,借的钱与金育冰无关,我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被告金育冰答辩称,我和班旗是在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23日离婚。班旗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我不知道,他借款与我无关。我和班旗都有工作,家庭不需要大额支出,这12万元没有用于我们共同生活,我离婚后经济困难,带一孩子,所以我不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班旗向原告孔寄儒借款10万元,承诺按照月利1分计算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3月10日,被告班旗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于2016年3月25日还款。被告班旗未向原告偿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班旗与金育冰在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8月23日离婚。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班旗给原告出具的12万元借据两份,被告班旗无异议,被告金育冰有异议,称不知道。被告金育冰向本院提交了与班旗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有异议,称不知道。本院认为,被告班旗向原告孔寄儒借款12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被告班旗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班旗与被告金育冰在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8月23日离婚。被告班旗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被告金育冰称不知道、借款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向本院提交原告与被告班旗约定上述借款为班旗个人债务、二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原告知道二被告有此约定的证据,故上述借款应认定为被告班旗与金育冰的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班旗、金育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孔寄儒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5年4月7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余下2万元从2016年3月26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及财产保全费117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班旗、金育冰负担,二被告承担连带执行责任,此款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