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宗瀚与王剑峰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瀚,王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杨宗瀚。被执行人王剑峰。本院在执行杨宗瀚与王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宗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