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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宗瀚与王剑峰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瀚,王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杨宗瀚。被执行人王剑峰。本院在执行杨宗瀚与王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宗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