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陈凤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陈凤艳,梁廷周,陈大千,黄亦锋,唐久旺,韦征南,廖建光,廖正友,韦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白云小区一村1栋2号-1、-2门面。法定代表人:秦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凤艳,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梁廷周,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陈大千,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黄亦锋,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唐久旺,曾用名唐玖旺,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征南,男,1971年2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宜州市人,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市。被执行人廖建光,曾用名廖喜才,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鹿寨县人,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廖正友,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现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韦晓武,曾用名韦小武,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侗族,广西融安县人,现住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久旺、陈凤艳、韦晓武、梁廷周、廖建光、廖正友、陈大千、黄亦锋、韦征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久旺、陈凤艳、韦晓武、梁廷周、廖建光、廖正友、陈大千、黄亦锋、韦征南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久旺、陈凤艳、韦晓武、梁廷周、廖建光、廖正友、陈大千、黄亦锋、韦征南支付货款248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8元,执行费283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了(2015)武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案款24806元,交纳诉讼费748元,申请执行费28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2015)武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