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磊与被执行人杨国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磊,杨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黄磊,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发,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磊与被执行人杨国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杨国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磊工资5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杨国发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黄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发名下在我市没有房产、车辆可供执行;截至2016年3月14日,被执行人杨国发名下在全国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77元。除此之外,杨国发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将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建民初字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王扩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