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4民初19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于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4民初197之1号原告赵某某,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乌马河区东方红农场退休工人,住伊春市乌马河区。被告于某,男,44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王某某,女,43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于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被告已经找原告私下协商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立平审 判 员 :张晶鑫人民陪审员 : 李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