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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4民初19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于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4民初197之1号原告赵某某,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乌马河区东方红农场退休工人,住伊春市乌马河区。被告于某,男,44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王某某,女,43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于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被告已经找原告私下协商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立平审 判 员 :张晶鑫人民陪审员 : 李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