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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锋与云宝音、连慧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锋,云宝音,连慧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周锋,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县。被执行人云宝音,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连慧洒(系云宝音妻子),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宝音、连慧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宝音、连慧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锋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云宝音、连慧洒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宝音已经给付部分案款,剩余案款因无经济收入无法继续偿还,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云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