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洪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49号王洪利,男,1955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金刚××路××小学东路南,联系电话151××××2059周桂荣,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信和家园小区李宝祥,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信和家园小区王洪利申请周桂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4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