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莫国银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亮亮妇婴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银,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亮亮妇婴用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4397号原告:莫国银,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亮亮妇婴用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号首层之*****号商铺。经营者:付亚雪,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莫国银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亮亮妇婴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莫国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国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国银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诗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