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龙飞、朱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飞,朱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朱龙飞,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朱永,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