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特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敬恩与张培确认人民调解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敬恩,张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61号申请人:刘敬恩,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培,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敬恩、张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敬恩、张培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8月20日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敬恩当面向张培赔礼道歉。二、张培不再追究刘敬恩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三、此事就此结束,以后任何一方不得在因此事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者承担一切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