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宏宇建筑(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克山龙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克山东能生物质钾肥有限公司、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宏宇建筑(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克山龙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克山东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克山龙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康乐巷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克山东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康乐巷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七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齐齐哈尔宏宇建筑(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克山龙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克山东能生物质钾肥有限公司、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齐齐哈尔宏宇建筑(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2)齐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克山龙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克山东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国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