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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被执行人李永保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民,李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1981年7月9日生,身份证号:650104198107091650,住奇台县古城商业街E-10号。被执行人:李永保,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330724196612041114,住乌鲁木齐市东八家户康明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民与被执行人李永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建民与被执行人李永保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古丽倩·艾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