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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恒展示有限公司上诉杨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恒展示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天恒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艺术区3号。法定代表人钟权程,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振法,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超,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天恒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957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恒公司上诉称,天恒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艺术区3号,在北京市顺义区没有经常居住地,杨超主张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顺义区,但其并未就此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因此,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天恒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杨超对于天恒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超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天恒公司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天恒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金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诉讼中,原审原告杨超称其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的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天恒公司予以认可,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恒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天恒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何 京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思雨书 记 员  吕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