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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忠波申请执行臧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波,臧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韩忠波,男。委托代理人姜爱丽,女。被执行人臧文斌,男。申请执行人韩忠波与被执行人臧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臧文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韩忠波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臧文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4000元,受理费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臧文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臧文斌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臧文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忠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臧文斌新的财产线索,韩忠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