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终5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珊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珊珊,王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主要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冬,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珊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珊珊、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