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与赵树成、闫利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赵树成,闫利果,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812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殷家村。法定代表人:高宗长,总经理。被告:赵树成。被告:闫利果。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诉被告赵树成、闫利果、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62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负担。审 判 员  何连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