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与赵树成、闫利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赵树成,闫利果,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812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殷家村。法定代表人:高宗长,总经理。被告:赵树成。被告:闫利果。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诉被告赵树成、闫利果、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62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华顺建陶厂负担。审 判 员 何连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