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7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兴隆商店与广州喜洋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兴隆商店,广州喜洋影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655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兴隆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华路12号首层,注册号440121600080187。经营者:罗洲强。委托代理人:谭国好,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喜洋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72号星光汇商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7688947H。法定代表人:杜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兴隆商店诉被告广州喜洋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兴隆商店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兴隆商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兴隆商店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菁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