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智勇、查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智勇,查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汪智勇。被执行人:查金德。申请执行人汪智勇与被执行人查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日,汪智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债务累累,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案件执行费4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