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黎照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照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01刑初52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照高,曾用名黎小高,男,汉族,1995年8月28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照高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黎照高在兴义市幸福路“天上人间”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熟睡之机,将胡某放于裤包内充电的一部金色“OPPO”牌A37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胡某被盗的“OPPO”牌A3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黎照高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认定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手机售后服务跟踪卡,(2012)黔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兴看释字(2012)8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社会危害性说明,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兴市价认字(2016)153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陈述;被告人黎照高供述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黎照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照高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照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黎照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照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