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饶某某、饶某某与王某某、夏某某继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饶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执行人饶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执行人饶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饶某某、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饶某某、饶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涉及的赔偿款以吴某某的名义存在邮政储蓄银行,本院认为,吴某某名下的存款属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阴支行所设账户内的180245元依法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