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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乳名“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37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滨县芦集乡项庄村吴东组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步行的万某甲撞倒,造成万某甲当场死亡,陈某甲受伤及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淮滨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万某甲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7月18日到淮滨县××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1.书证: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被害人户籍证明及注销证明、医院出诊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3.(淮)公(法医)鉴(尸检)字(2016)013号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证人陈某乙、万某乙、万某丙等人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丹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人民陪审员  杜灿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