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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贵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贵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晓辉,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民。委托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贵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17070元,减半收取31858535元,由原告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 良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审 判 员  饶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铭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