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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13238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昆山致源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昆山致源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238号原告: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南路1100号1幢。法定代表人:戴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致源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1号楼225室。原告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致源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昆山巨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廷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