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879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某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永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