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永节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节,侯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高永节,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侯存刚,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高永节与侯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侯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侯存刚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侯存刚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也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现被执行人侯存刚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侯存刚,且被执行人侯存刚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实际执结。2016年8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侯存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