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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田利群与景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利群,景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276号申请人田利群,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景培忠,男,1958年2月3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田利群与被执行人景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利群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裴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